1.12.2权责事项信息表
基本信息
编 码
1.12.2
名 称
车船税减免
权力类型
行政征收
设定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条、第五条、第三十三条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。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一条。
适用对象
(可多选)
R 单位
R 个人
启动类型
£ 依职权
R 依申请
数量规定
——
收费规定
不收费
网上办理
www.etax-gd.gov.cn
通办类型
£ 全国通办
£ 全省通办
R 全市通办
£属地办理
(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)
办理方式(可多选)
R 即办
£ 预约办理
£ 延时办理
R 网上办理
R 最多跑一次
办理信息
受理部门
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
地址
揭阳市榕城区渔湖街道空港大道北一路3号
实施机关
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
管辖范围
溪南街道、凤美街道、京冈街道、渔湖街道、砲台镇、登岗镇、地都镇
适用条件
符合车船税减免减免规定的纳税人
裁量标准
提交材料
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/gdsw/nsfw/nsfw.shtml
申请期限
办理纳税申报时
法定办理期限
即时办结
承诺办理期限
办理流程
(点击展示《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》)
特殊规定
--
中介服务及依据
部门衔接
1.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、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;
2.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,经核查,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,不予办理相关手续。
监管措施
日常监管
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,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。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。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,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,并予以相应处理。
共享信息
核查信息
咨询查询
咨询途径
12366或http://guangdong.chinatax.gov.cn
进度结果查询
结果名称及样本
结果公示渠道
申请人责任
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。
监督责任
追责情形
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:
1.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擅自作出减税、免税决定的;
2.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、免税手续的;
3.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4.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,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,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;
5.滥用职权,故意刁难纳税人的;
6.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、检举人保密的;
7.法律、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。
监督机构
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
联系方式
投诉受理机构
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
信访受理机构
国家税务总局揭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
地址和联系方式
法律救济
行政复议机关
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西三横路北一路3号
行政诉讼管辖法院
榕城区人民法院(仅供参考。具体案件中,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,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。)
常见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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